《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企业的必备资质,涵盖通过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途径盈利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与服务。该许可证由文化行政部门与电信管理机构联合审批或备案,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信息服务提供者至关重要。其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申请续期,否则资质将自动失效。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分类
1️⃣游戏产品:产品运营(含虚拟货币发行)、虚拟货币交易;(已经停办)
2️⃣表演类:如某Y直播,某椒直播等;
3️⃣动画动漫类:指的是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
4️⃣音乐娱乐类:如音乐门户网站,app音乐产品;
5️⃣展览比赛类:指的是展览型比赛型的网站;
6️⃣演出剧节目类:如某奇艺、其酷等视频网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擅自经营网络文化业务会有哪些后果
根据国家法律,对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有如下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依据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化经营也成为一个新兴产业。若您是从事网络文化经营的公司,也是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哟~